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卓 萍(卓横南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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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@. Z" ], K% I# M1 C       卓萍同志,原名卓横南,男,1926年后9月7日出生于广东大埔县西河镇。“七七事变”后在西河梧冈小学参加抗日儿童团,开始从事抗日救亡活动。1939年5月加入中国共 产 党。入党后,卓萍同志先后在广东省的大埔县、河源、广州、曲江等地从事党的地下工作;1948年8月,经党组织安排回闽粤赣边区的永(定)、(平)和、(大)埔区委工作,任区委工作团团员、团主任等职务。1949年5月卓萍同志参加了解放大埔县城,任县军事管制委员会秘书科科员。6月编入闽粤赣边区部队闽西南临时联合司令部接管团,先后参加了接管福建省的永定、上杭等县,卓萍同志分别任军事管制委员会秘书科副科长、科长等职。8月,上杭县人民政府成立,卓萍同志先后任县人民政府助理秘书、民政科长兼司法科长等职。1951年1月-9月卓萍同志调华东司法部司法干部训练班学习。毕业后回上杭县工作,先后任县人民法院秘书、副院长、县人民政府司法科长等职。1953年5月,卓萍同志调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第二期司法班学习。毕业后留校任教,先后任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民法、政治经济学、政治理论等教研室教员。1962年7月卓萍同志调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,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员。后被下放到湖北省,先后任湖北省咸宁地区民(政)卫(生)局负责人、卫生局长等职。1979年秋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咸宁分院副检察长。1980年9月,卓萍同志调任中央司法部法制局负责人。1982年11月,卓萍同志任中央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副司长。1985年改任中央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巡视员。卓萍同志负责筹建了司法部“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”培训中心和“北京市九洲律师事务所”并主持“两高中心”日常工作。为国家培养了高级律师、高级公证员4000多名。卓萍同志曾于1955年至1965年期间先后两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第一次和第二次《民法》起草工作。共历时5年多。卓萍同志还担任司法部“涉外法律人才培训中心”兼职教授;曾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《公证法学概论》一书。(1987年8月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)。1993年5月司法部授予卓萍同志“司法行政一级金星荣誉奖章”。卓萍同志为新中国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的奉献。卓萍同志现任北京客家海外联谊会第一届理事会兼法律顾问;同时担任北京嘉应中心大埔委员会副主任,《京华埔人》杂志顾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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谢谢楼主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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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靠!又他妈帅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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